一、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时,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除了继承房屋,其他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假如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合法的,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
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一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人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人本身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
2、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给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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