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33:09 248 人看过

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并非所有的以一人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这就是刑法上的人格否认。它是以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为基础,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对于合法、有效成立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被否定人格后是否还构成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需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否定了公司人格。有学者认为,这样的私营公司已经形成了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的现象,所以,在它们构成犯罪时,应该揭开公司面纱,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这种观点其实是将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与刑法上的单位犯罪理论混为一谈。公司人格否定并没有全盘否定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存在,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仅就单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某一特定事项否定其法人人格,暂时排除有限责任赐予股东的保障机制,要求单一股东连同公司在公司法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1)只要一人公司在人格被否定后没有被解散、撤销,其法人资格尚存,并且一人公司并非由于该犯罪行为而被揭穿面纱,完全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例如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而被法院判决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构成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但公司依然存在,这时如果公司实施了偷税行为,构成犯罪,就仍然是单位犯罪主体,而不能以股东自然人犯罪论处;(2)如果一人公司因为实行特定犯罪行为而被否定法人人格,那么对该公司股东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例如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数额巨大,其不仅在公司法上被否定法人人格,在刑法上也将以自然人犯罪受到惩处。

在公司法上没有被否认法人人格,但其法人人格在刑法上也有可能被否定。虽然一人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标准,有效成立,并且也不存在恶意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否认人格的情形,但却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对于那些以一人公司名义有组织、有目的、长期从事故意犯罪的团体只能将之认定为组织严密的自然人犯罪。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人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例如为贩毒、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洗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某一人公司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或从设立起主要从事犯罪活动,那么,刑法必须否定该一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直接追究暗藏其后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但此时该一人公司在商法上并没有被否认法人人格——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存废并不影响公司人格。如果一人公司在犯罪行为之外仍然有其他法律行为,其效果仍然归属于公司而非个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田兆余)

包销人的主体资格

对于包销人的主体资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没有规定。在研究起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包销人应否具有某种资格,一直存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包销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种新型的经营行为,包销人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这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也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包销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对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的流通具有重要作用;包销合同只要是开发商与包销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对包销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苛求,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不应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经营是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实现预期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并有意识、有计划加以实现的经济活动过程。广义的房地产经营存在于整个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是房地产从开发建设到生产竣工,并能顺利进入市场,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的重要经济活动;狭义的房地产经营仅指流通环节的营销活动,包销则属于这一环节的方式之一。从房地产经营的角度讲,包销作为房地产营销的一种方式,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包销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主管部门应对包销作出相应的规范,限定包销人的主体资格,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包销的均应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以便于对房地产开发行为和商品房包销行为进行配套管理,防止和遏制包销行为的无序发展。有实务工作者还建议建立商品房包销许可证制度,即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商品房包销的法律地位,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商品房包销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机关,对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商品房包销合同等手续齐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向包销人发放商品房包销许可证形式,允许包销人凭许可证销售其包销的商品房,从而使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和买受人的购房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从诉讼的角度讲,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没有规定,尤其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为由,认定包销合同无效,是不当的。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经营行为,已在实务中出现,尽管它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纠纷产生,诉讼至法院,如果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只要包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销合同宜认定为有效。

举案例说明。1994年3月,上海益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公司)在香港几家报纸上刊登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118弄至138弄太子公寓预售广告,宣称展期内八折优惠,可代安排银行按揭。香港房地产商黄国栋在香港看到此广告后,于1994年3月22日与益发公司签订了《太子公寓包销协议书》及附件。协议中约定:益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经营的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118弄至138弄太子公寓B座(现为一号楼)32个单位及12个露天车位交由黄国栋包销,总价款为美元7829948元;黄国栋先分四期付清价款的50%,另外50%于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付清;益发公司负责联络安排银行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抵押****予楼宇买受人;黄国栋有权代表益发公司与各买受人签署楼宇认购协议,然后由益发公司及时与每一个单位或车位的买受人办理正式购房手续,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受人安排楼宇价款余额经银行****,则银行按揭****部分直接由银行拨归益发公司开立于银行之账户。协议附件六《付款办法》中还约定:购房人楼价余款50%于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付清或办理银行按揭。协议签订当日,黄国栋即支付了两笔房屋包销款,一笔为港币2199896元,一笔为美元90556.27元。以后又支付了四笔房屋包销款,计港币27359924.25元。1995年3月22日,黄国栋致函益发公司,提出益发公司自协议签订后一直未能履行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义务,即负责联络安排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抵押****予楼宇买受人,以致一年来无法将楼宇在市场上出售,从而使包销协议无法履行,因此益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益发公司则回函认为,协议中第4条之责任是在楼宇交付使用时才需要履行。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同年3月29日,黄国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益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包销款,并赔偿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包销案例。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包销协议》的效力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按揭无明确规定,特别是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益发公司与黄国栋签订的《包销协议》约定太子公寓部分房屋采用包销和按揭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认定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包销合同、按揭方式、个人包销商品房虽均无明文规定,但个人从事外销商品房包销业务违反外销房个人不得销售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终审判决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判决双方的《包销协议》有效,同时终止履行,益发公司返还黄国栋已支付的包销款。

事后,有学者撰文指出,根据1996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也规定经纪人必须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商品房包销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机关,对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商品房包销合同等手续齐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向包销人发放商品房包销许可证形式,允许包销人凭许可证销售其包销的商品房,从而使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和买受人的购房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从诉讼的角度讲,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没有规定,尤其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为由,认定包销合同无效,是不当的。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经营行为,已在实务中出现,尽管它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纠纷产生,诉讼至法院,如果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只要包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销合同宜认定为有效。

举案例说明。1994年3月,上海益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公司)在香港几家报纸上刊登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118弄至138弄太子公寓预售广告,宣称展期内八折优惠,可代安排银行按揭。香港房地产商黄国栋在香港看到此广告后,于1994年3月22日与益发公司签订了《太子公寓包销协议书》及附件。协议中约定:益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经营的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118弄至138弄太子公寓B座(现为一号楼)32个单位及12个露天车位交由黄国栋包销,总价款为美元7829948元;黄国栋先分四期付清价款的50%,另外50%于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付清;益发公司负责联络安排银行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抵押****予楼宇买受人;黄国栋有权代表益发公司与各买受人签署楼宇认购协议,然后由益发公司及时与每一个单位或车位的买受人办理正式购房手续,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若买受人安排楼宇价款余额经银行****,则银行按揭****部分直接由银行拨归益发公司开立于银行之账户。协议附件六《付款办法》中还约定:购房人楼价余款50%于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付清或办理银行按揭。协议签订当日,黄国栋即支付了两笔房屋包销款,一笔为港币2199896元,一笔为美元90556.27元。以后又支付了四笔房屋包销款,计港币27359924.25元。1995年3月22日,黄国栋致函益发公司,提出益发公司自协议签订后一直未能履行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义务,即负责联络安排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抵押****予楼宇买受人,以致一年来无法将楼宇在市场上出售,从而使包销协议无法履行,因此益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益发公司则回函认为,协议中第4条之责任是在楼宇交付使用时才需要履行。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同年3月29日,黄国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益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包销款,并赔偿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包销案例。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包销协议》的效力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按揭无明确规定,特别是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益发公司与黄国栋签订的《包销协议》约定太子公寓部分房屋采用包销和按揭的方式进行销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认定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包销合同、按揭方式、个人包销商品房虽均无明文规定,但个人从事外销商品房包销业务违反外销房个人不得销售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终审判决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判决双方的《包销协议》有效,同时终止履行,益发公司返还黄国栋已支付的包销款。

事后,有学者撰文指出,根据1996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也规定经纪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因此,上述《包销协议》应属无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理由是不对的,因为这里混淆了商品房包销的概念,商品房包销与商品房中介、经纪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国家政府部门从管理的角度至今对商品房包销行为没有规定,用商品房中介、经纪的规定来规范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不恰当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5日 19: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一人公司相关文章
  •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得主体资格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是: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相同。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帐。《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024-05-05
    383人看过
  •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但也有学者建议将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扩大适用有违法理,理由如下:(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十分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将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并非是法律扩大适用的问题,而是另行造法的问题。(2)《公司法》之所以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是因为,只有公司股东才受到公司
    2023-06-09
    495人看过
  •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的制度界定
    笔者认为,根据定义,这一制度主要蕴涵以下几层意义:一是以刑法规定单位具有独立犯罪主体资格为前提。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仅仅具有单位的形式,但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的实质特征之单位,因为只有这样的单位,成立单位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才有可能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的应有追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因而才有适用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制度的必要。二是该单位一旦被否认自始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此点与法人人格否认有别。就法人人格而言,其只针对个案,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旨在追求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也就是说,它只是对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行为的否认,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该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而刑法
    2023-03-04
    244人看过
  • 公司主体资格什么意思
    一、公司主体资格什么意思主体资格是指公司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该主体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二、公司法人的特点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三、公司法人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
    2023-06-07
    197人看过
  •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有哪些?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25条);(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
    2023-06-05
    411人看过
  • 从公司人格的主体条件看
    从公司人格的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没有有效、合法设立,公司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同时这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公司需要有独立的财产,有公司章程、有场所有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是合法设立。另外,公司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则其人格就不存在,不能产生人格否认。此时如果有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则需个人承担责任,若是几人同时进行活动,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应该有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
    2023-06-27
    218人看过
  •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何判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2023-07-06
    242人看过
  • 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一、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因不具备独立财产而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二、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022-08-08
    400人看过
  • 扩大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范围
    除允许国有出资人和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外,还应允许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扩大一人公司投资主体的范围,使市场经济主体均能利用一人公司这一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提供的公共产品,体现法治自由与公平原则。一、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应明确规定我国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禁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国情的考虑:我国公司的实践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管理经验较欠缺,目前上市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数据虚假混乱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果再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的弊端将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被放大;另一方面则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出发: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其注册资金及规模较大,公司治理结构严谨规范,而一人公司往往资金及规模比较小,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单一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异常优越,因而为了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防止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安定,我国
    2023-02-19
    142人看过
  • 公司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公司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诉讼主体资格就消灭了。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人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在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人作为被告。律师补充:“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清算动作进行前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发生变化;开始清算动作后,公司便进入特殊阶段,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减小,受到
    2023-05-06
    139人看过
  •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探析——以公司社团性理论为视角
    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尤其是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的理论,即以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作为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是以公司社团性理论为基础的。但是公司社团性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组织体,社团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的社团性决定公司的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及理论的发展、研究的深入发现,社团性并非公司的绝对特征。如有学者认为,如果社团性以股东的复数性为基础,那么,基于公司股份自由流转性的特征,公司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个人之手,也可以随时流转到数个股东手中,则一人公司也具有潜在社团性特征。相反,复数股东的公司股份既有流转到多数股东之手的可能,也有集中到少数股东甚至一个股东之手的可能,股东为复数的公司在本质上也有成为一人公司的潜在属性,即这些公司也有丧失社团性属性的可能性。在不少公司法学者看来,公司的本质是其不同于其股东的独立的人格,即公司人格独立。而
    2023-06-09
    334人看过
  •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潮流,对一人公司作了规定。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其没有股东会,由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对于公司法有关多元化股东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无法适用,但这也是一人公司的优势,它的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因此更为灵活。如果一人公司的运营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的概念和股东资格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是股东为一人,但它仍然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到了小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
    2023-08-17
    374人看过
  • 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如何体现
    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为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也可鉴别,如果营业执照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反之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023-02-21
    444人看过
  • 诉讼主体资格对分公司的影响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地52条规定,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具备民事诉讼权利的其他组织中的一种,是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其分公司,主要是出于下述两种考虑:一是,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多种业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并便于考核,也会根据需要,按业务类别设立分支机
    2023-06-30
    41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体公司、一个股东公司或股份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此点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 更多>

    #一人公司
    相关咨询
    • 公司法人独资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是法人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12
      是不是法人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目前对于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1.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包括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和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资格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
      不是公司的员工就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
    • 日本公司的主体资格认证是指日本公司的哪些文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9
      日本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公司的注册证书,在国内成为营业执照,办理日本公司认证,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外,还须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董事名册,董事会决议,董事股东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填写一份认证申请表。先由日本公证人公证其次送往日本外务省办妥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是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
    • 公司有法人资格吗?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7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