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4:58 349 人看过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辽工商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6-3

执行日期:2004-6-3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把在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基层工商所,下同)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处罚、办案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思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一般程序案件立案时,应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五条一般案件应在立案后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应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一次性延长30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开始案件的调查取证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移交其他有权机构调查处理。其他有权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根据已掌握的法律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撤案)。

第七条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可以事后补充的除外)。

第八条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进行现场检查等,在相关文书中应有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分别在相关文书中签字,不得由别人代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并在相关文书中注明。

第九条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若干规定》,有关财物必须当场清点,财物清单要填写规范、清楚、准确、详细、全面、具体,严禁漏写、错写有关财物的质量、数量等指标。

第十条就地封存、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必须在当时加封封条,并由保管人出具保证书。扣留、扣押财物,按照本规定第十九至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留存证据后,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较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告诫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告诫的,应当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告诫,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以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二)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才被发现(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除外)。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办案单位应当及时追缴罚没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案卷内必须装有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或在行政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当事人依法可以缓交罚没款等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办案机构向同级法制机构提出,同级法制机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执行不到位的,由人民法院出具有关文书,案件作终结处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失踪或者当事人确实无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作终结处理。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设专人(含兼职)管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以及罚没收财物,并建立财物台帐,完善出入库手续。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和擅自处理有关财物。

第二十条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没收财物属于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应当交由有关专业部门或者采取特殊方式保管,不得与其他财物同室保管。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员对入库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调换、丢失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到保管人处清点核对。由办案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返还当事人。当事人领取财物时应在有关文书上签名盖章。当事人失踪的,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三个月内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有关财物按无主财产依法处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该销毁的尽快予以销毁;该变现上缴财政的,在一个月内依法予以变现,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变现的,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先处罚后移送。

第二十五条严禁制作假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不做卷或者先处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六条执法办案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日期:2007-10-27执行日期:2007-12-1《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履行督察工作。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
    2023-04-24
    429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
    2023-04-24
    44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2007-10-26执行日期:2007-10-2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修改《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内修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具
    2023-04-24
    200人看过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是什么?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
    2023-02-27
    254人看过
  • 办理路政行政许可程序辽宁省如何规定?
    (一)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三)决定程序: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作出准予行政
    2023-04-19
    21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规定如上。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3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以下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正)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规定如上。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