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1 06:37:36 144 人看过

一、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及技术改造)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督、计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根据工程状况、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管理。

第五条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市年度计划,结合建设与维护要求,统一安排相应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管理

第一条建筑工程的消防工程费用不得降低,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引进项目的工程的消防施工,建筑和施工单位应出具施工报告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对施工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主审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现场消防责任书;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使用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条进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备工程安装、调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消防监督机构合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禁止无证承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操作管理培训,并建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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