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4:00:26 372 人看过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南宁职工提前退休申请办理材料

南宁职工提前退休办理需准备《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申请表》;人事档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公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工资变动审核表、编本;有高级职称的提供高级职称证书。

《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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