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7:10:09 408 人看过

一、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吗

债权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合同确立,它只能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

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中,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

二、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1)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专章规定为‘其他方式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与发包方是债权关系,如承包鱼塘,承包期3年,其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动产还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不动产,而是属于用益物权,承包人享有对土地依法经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17: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生效相关文章
  •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一般不可以继承。农村
    2023-03-04
    237人看过
  • 授权经营土地有年限吗
    一、土地经营权有多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第1款)。二、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怎么办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二、经营权是什么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
    2023-03-14
    311人看过
  • 债权债务属于经济纠纷吗
    债权债务属于经济纠纷。因为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权与债务互为对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4-08-20
    66人看过
  • 出售土地经营权违法吗
    一、出售土地经营权违法吗土地出售是不违法的,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
    2023-05-03
    246人看过
  • 没合同有土地经营权吗
    一、没合同有土地经营权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土地承包的一般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三、承包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
    2023-05-06
    247人看过
  • 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流转了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一、土地确权户口已迁出的人怎么办1.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如果农民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城市,转为非农户口时,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农民是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小型乡镇,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确权时则能够进行相关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二、土地流转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土地流转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有:对象不同,主体不同,期限不同。土地流转合同一般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农村土地
    2023-03-20
    42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一部门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后的法律凭证,更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证明。二、主管部门职责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1.他们需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2.他们还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2.主管部门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需要。三、权证颁发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承包方需要依法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
    2024-07-14
    423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属于地役权范畴吗?
    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地役权则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满足自己的土地使用需求或经营权,从而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具备法定资格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或依据协议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地役权则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满足自己的土地使用需求或经营权,从而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与地役权的关系是?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2. 内容:土地使
    2023-08-28
    423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很多人对土地转包和土地转让分
    2023-04-11
    128人看过
  • 土地租赁属于属于地役权么?
    土地租赁不属于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二、地役权有什么含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
    2023-04-01
    477人看过
  • 什么叫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
    2023-03-20
    173人看过
  • 土地经营权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从字面上来看可能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实际上二者由很大的区别。一、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四、继承方面的区别。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2023-07-04
    478人看过
  •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2023-06-05
    221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应该属于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
    2023-04-30
    416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合同生效
    相关咨询
    • 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什么类别,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8
      应该是属于按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法律允许,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励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农民流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体属于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5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
    • 承包土地经营权属于哪一类分配?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8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哪种权利范畴?
      云南在线咨询 2024-12-10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范畴,依据我国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视为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23
      如果是权属争议,则属于行政案件;如果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那么就是民事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