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三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二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4000元。
三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3000元。
(区域分类详见附件)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三)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按附件2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城办发〔2012〕88号)的规定执行。
(2)搬家和搬迁补助。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户,8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的户,1500元/户;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每人一次性发给1500元搬迁补助费。
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协议奖为3500元/户。
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户,腾空交房奖为45元/平方米。
2.青苗补偿。
按土地征收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详见附件3)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核算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分配到被征地农户。
综合定额补偿按区域确定:
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
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
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坟墓搬迁补偿:按《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坟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2〕3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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