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00:53 320 人看过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在《规定》施行后任命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可暂不报送任职资格核准。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对上述人员补报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尚未核准任职资格前,拟担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报送任职资格审核。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机构意见”部分无需填写;

(二)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三)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三、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当按照前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下列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五、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外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除董事长外,董事不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董事兼任、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七、已经核准任职资格并任命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任职条件重新核准。

八、《规定》施行后,拟同时担任总公司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公司可以先报送核准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兼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无需再次核准,但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报告。

九、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发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同一法人机构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2
    2023-06-10
    261人看过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方面受到公司法任职资格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资格限制:1.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资格限制:1.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 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资格后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资格条件包括股东的年龄、国籍、性别、文化程度等。如果公司股东不符合资格条件,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设立公司时无法获得批准,无法设立公司;2. 无法享受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即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也不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列名;3. 无法行使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参加股东会、投票等;
    2023-08-24
    153人看过
  • 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担任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可以担任职工董事的,但是不得兼任监事。职工董事由职工选举而产生,高级管理人员依然属于职工,因此是可以被选举成为职工董事的。一、什么样的人不能当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二、监事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监事不享受特殊待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3、监事是公司常设监事的成员,
    2023-04-01
    80人看过
  • 关于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作为委员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二、各委员单位应按照保监会和保标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保险标准化工作。三、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部门级(统计部门或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保标委委员,并指定一名保险标准化工作联系人。四、根据《保标委章程》,以及《保标委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规定,现收取2007-2008年度保标委会费(详见附件)。请各单位于2008年1月28日之前将会费(限人民币)汇至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保标委秘书处。账户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平安里支行账号:87216022210201006869保标委秘书处联系人:张弘、张炎电话:010-65679867,65677288-302传真
    2023-04-23
    131人看过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哪些任职资格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公司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律师提醒:对于自然人的年龄上限、国籍、住所地都没有限制,该自然人也不以具有股东身份为限。(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援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
    2023-02-19
    441人看过
  •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范本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
    2023-05-09
    449人看过
  • 关于刘小红等5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8号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刘小红(身份证号:410811196910195019),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马成林(身份证号:220102631011021)、蒋群(身份证号:222403197605050015),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李振国(身份证号:140121196902100015),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史志如(身份证号:140102196811174060)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2023-06-06
    229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规定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一、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特点有哪些?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就是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2、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有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之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
    2023-06-24
    441人看过
  • 什么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职位?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不得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5、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吗《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仅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未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只要高级管理人员担
    2023-07-15
    336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25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期货不到位、公司停业整顿、公司特别处理。对以上第六种情况,待查明事实后再行审批;对以上第七种情况,待公司问题解决后再行审批。请各地派出机构依据本批复到我会领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并为上述人员建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2023-06-06
    366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关于管理者兼职问题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规定有什么区别?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兼职问题有一下两点区别:第一,前者的审批机关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者是股东(大)会。第二,前者关于兼职的规定较为严格,为: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后者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023-06-05
    494人看过
  •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监事长和董事长的关系监事长和董事长的关系具体如下:二者均为公司重要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对公司负责并且维护公司的利益,其区别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董事长的选举办法,由公司章程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
    2023-07-24
    283人看过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那些活动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
    2023-07-13
    181人看过
  • 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如果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劳动,则其劳动部具有从属性,这样的劳动者也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因为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从属性的特征。但在我国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都视为“劳动者”,企业厂长经理也要与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的误读,这样的“劳动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由于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非基于劳动合同产生,股东是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经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鉴于我国劳动法目前并未区分聘
    2023-06-10
    19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公司法董事、高管人员任职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
    • 公司法高管任职条件规定的公司法人代表资格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0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的限制为,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7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