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需要注意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8:50:06 272 人看过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四项。具体是:

一、及时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这个风险非常大,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只要没有过诉讼时效,有基本证据的,仲裁委、人民法院都会支持,金额较大。

因此,企业应当定期筛查是否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未及时续签)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取证后,可以直接解除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里对工资约定要明确。

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非常重要,加班费计算基数、社保缴费基数、工伤待遇的本人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与工资标准有关。对于本身性质不属于工资的钱款,不要约定到工资金额里。

三、工资发放应当制作规范的工资表(条),并让员工签字。

一般而言,工资条的基本内容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奖金、加班费等应发项目以及社会保险、个税、罚款等扣除项目。

四、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合法、有效管理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并且以此为依据进行管理的权利。实践中,规章制度主要以《员工手册》、《员工守则》等方式来体现。

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条件有:

一、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发生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具体的民主程序一般为:

1.职工人数较多时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较少时由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并讨论规章制度;

3.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

4.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

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同时采取如下办法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1.印发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领取,并要求员工在贵企业留存的文本进行页签,或者保存签收记录;

2.在企业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等保全;

3.由员工签字确认其电子邮箱地址,由企业统一发送至各员工的电子邮箱内;

4.组织对规章制度学习、讨论、考试,保留签到记录;

5.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考试,保留考试试卷;

6.在企业网站公布等。

《员工手册》包含的内容:

1.录用;

2.培训;

3.管理制度;

4.工资福利待遇;

5.休假;

6.请假;

7.离职;

8.奖惩。

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为“管理制度”,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约束员工的主要规则。根据我们多年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经验,是否将某些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使得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化,成为很多案件成败的关键点。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企业管理者,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梳理,已经成为必修课。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企业主来说,凡事亲力亲为是不可能的。这时候,需要依靠一套规则来规范员工,使整个企业制度化管理,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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