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通知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31:57 301 人看过

强制拆迁通知的性质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强制拆迁通知是房屋征收部门向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告知相对人强制拆迁相关信息的行政事实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催告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强制执行;(二)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督促的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对象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司法强制拆迁程序:1。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比例较大或者较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理受理裁定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受理房屋拆迁裁定申请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作出裁定书;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书;当事人拒不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定。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按照依据、程序、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周转房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予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期间,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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