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2:33:21 222 人看过

根据债务的目标是否有选择性,债务可分为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简单债务是指只有一种债务履行目标,债务人只能按照目标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按照目标履行的债务。选务的选择是指债务的履行目标有几种,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债券的目标没有选择,而选择债券可以在几个目标中履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简单债券的目标是特定的,相对简单明了,当事人不容易歧义;而且选择之债的目标有几个,只有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具体,相对简单的债务,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2、一旦简单债标的一旦不能履行,就意味着不能履行,导致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当选定债务的一个目标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在其他目标中选择一个履行,只有当所有目标无法履行时,才会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否有选择权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2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选择之债相关文章
  •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一、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二、选择之债的特定有哪些: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
    2022-10-25
    243人看过
  •  债务的分类:简单之债与特定之债
    简单之债和特定之债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标的数量存在差异。简单之债的标的数量只有一个,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可以用其他的标的进行代替;而特定之债的标的数量有很多个,并且可以由债务人进行选择,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其中的一个,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应当尽快对标的作出选择。简单之债和特定之债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标的数量存在差异。简单之债的标的数量只有一个,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可以用其他的标的进行代替;而特定之债的标的数量有很多个,并且可以由债务人进行选择,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其中的一个,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应当尽快对标的作出选择。 简 单 之 债 与 特 定 之 债 的 履 行 方 式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务形式。按分之债是指多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而连带之债则是指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
    2023-10-04
    51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有期限限制吗
    一、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二、选择之债的特定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023-06-01
    125人看过
  • 债务人在选择之债中是否拥有选择权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这是可供他们执行的权利。此种选择权既可以赋予债权人,亦可以界定债务人,甚至还可能分配至第三方手中。根据各国一般的民法原则,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当事人协商约定,否则选择权将偏向于债务人。所谓选择之债,即是由双方共同商定,从预先拟定好的几种支付之物中选取其中一项作为履行义务的债款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4-08-02
    303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碍,不能为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2023-06-13
    167人看过
  •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区别
    一、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区别财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为标的的债。财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将特定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如买卖、赠与),或将特定的物的占有转移于债权人(如使用租赁、借用)。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1)劳务之债涉及到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财务之债仅涉及财物使用收益权的转移,财物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2)劳务之债转移的财物可以是现货,也可以是期货,财务之债转移的财物只能是现货。区分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的意义在于:(1)能否代为履行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
    2023-06-14
    175人看过
  • 选择债和选择权之间的关系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当事人享有的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的权利。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什么是委托关系中第三人选择权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
    2023-07-28
    267人看过
  •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1、在涉及到债务标的物的关系中,如果标的物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多过的,但是债务人其实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标的就可以达到还清债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选择权。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4-04-26
    409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条件有哪些?
    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怎么使用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直接向其选择的债权行使,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3-07-27
    133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期限的含义
    选择之债选择期限就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债务进行偿还。一、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二、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期限选择之债选择期限就指债务人在
    2023-06-13
    342人看过
  • 选择之债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2)选择权
    2023-04-23
    179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哪方行使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选择之债的特定是怎样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选择权
    2023-07-24
    422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怎样理解
    一、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怎样理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二、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规定的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
    2024-01-15
    350人看过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
    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故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之区分,微有不同:前者纯系依债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对民事流转中的物所作的区分;后者则系以一般社会观念为客观标准,对静态的物所作的区分。以给付某种类之物品为标的之债,谓之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不同。债
    2023-05-01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选择之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 什么是简单之债,什么是选择之债,如何区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二、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 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几大区别在于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
    •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16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