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二、桂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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