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7:43:32 317 人看过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同时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

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据此,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费,而且还要缴满十五年,否则就只能领取一次性待遇,把个人缴纳的8%还给个人。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公众,很难指望老了以后能够得到保障,这无疑偏离了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初衷。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民众迫切希望尽快解决。

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为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增加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公众反映,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不尽合理。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应按月公示缴纳社保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利益,必须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保费,履行法定义务。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身份证号成为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确保百姓“保命钱”的安全,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强化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在“社会保险监督”一章中,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挪用社保基金案频发,为社保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为加强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厦门律师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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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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