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死亡土地承包权怎么办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
1、转包
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
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转让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
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它们盘根错节、相互交织,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部分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
3、确权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二轮承包时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传统方法丈量,确权登记颁证则要求测绘精准、程序规范,主要是依据GPS现场测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图、鱼鳞图测绘等现代技术,投入大;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地图、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场见证签字,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村民多轮开会协商,费时费力,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4、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一是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二是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三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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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地承包人死亡怎样办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7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就是这个家庭内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在这个家庭内部如何分配,村集体不会加以干涉。这个家的家长有权决定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和继承。 在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遵照家长的意愿更换土地承包权。当然如果承包人无子女,他是不能够把土地让其他人继承的,集体也不会对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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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死亡后承包人可否继承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5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符合如下条件,其非农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不能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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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死亡的内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0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的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不论家庭内还有几个人都全额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死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当时作为承包家庭的成员都已经去世的,村集体应当将土地收回,不再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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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怎么继承,土地继承流程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5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是属于集体所有!承包人过世了,那土地当然就应由发包方收回、、、、 当然如果是林地承包的话,承包人去世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土地继承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参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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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死亡,同户的媳妇有继承承包权的权利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根据《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属于农村户口,有权承包该村集体的土地,如果承包人故亡后,法定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没有农村户口的,该承包土地就不能继续承包耕种,而须村集体收回,发包给其它的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