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中是否没有必要的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3:30 385 人看过

1、总合同是否无必要条款成立

缺少必要条款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列出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少必要的规定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缺少必要的规定不一定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订立合同有哪些必要的规定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规定: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II)标的物(III)数量(IV)质量(5)价格或报酬(6)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7)违约责任(VIII)争议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标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和副本的数量、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无论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和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等

合同法第12条只是对合同条款的任意规定,具有暗示或指示性;原则上,合同的成立应包括“名称或名称、标的物和数量”三个术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成立所需术语的定义和合同条款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和数量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前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对小部分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是有效的,没有必要的规定,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只要合同不是欺诈性的,一般都是有效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绿霸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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