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行为有哪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09:11:48 467 人看过

行政性垄断行为包含有哪些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垄断主体

行政垄断之所以被视为滥用权力,是因为这些行为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这即是说,行政垄断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政府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这里不能包括有权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因为从法学理论上说,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它不可能对国家主权行为行使管辖权。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43年Parkerv.Brown一案判决中也指出,“国会不要求国家服从谢尔曼法。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以私人不被允许的反竞争方式从事管理或者行为。”这即是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但它不反对主权国家选择的限制竞争政策或者国家本身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换言之,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因为它们不属于主权者,它们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基本政策,即行为的本质是滥用行政权力,这些行为得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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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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