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侵权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25:46 187 人看过

2007年2月10日,张某(乙方)与北京市某服饰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河北省文安县的代理商,并有权在该区域内发展加盟商;甲方将其所有的×××商标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北京)。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4万元,并在河北省文安县城内租赁了店铺开始经营。后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北京某服饰公司告到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和货款,并赔偿损失。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按照合同约定,应有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讨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其内容无外乎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当事人一般都会考虑到经济成本,希望在自己一方住所地解决,特许经营合同也不例外。

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存在两个问题:

一、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用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就存在以上两个问题。双方既没有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又在约定仲裁的同时约定了诉讼,因此,本案中关于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签约地点约定不明,导致管辖法院无法确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双方只是在合同中约定了签约地为北京,并未明示在北京什么地方,而双方对此又意见不一,因此,仍然属于双方的约定不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也是无效的。

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而言,原告当然不希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文安县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当地开设加盟店,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等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并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经营指导。由此可见,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加盟店展开的,确认加盟店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合理的。因此,本案最终由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是合理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列为知识产权纠纷,这样,人民法院在对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知识产权纠纷为由立案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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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加盟方还是许诺加盟方,双方所需要注意的不一样哦。
    •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9
      特许经营制度可以长期连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要求特许人有一个能促使受许人严格履约的杠杆,而且即便出现违约现象也能使受许人迅速纠正。这个杠杆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维持还要求保护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许受许人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