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人在出去谈生意的路上出了车祸。因肇事者逃跑,他将所在单位起诉至仲裁机构,并索赔损失7万元。日前,鼓楼区委对此案作出裁决,其所有主张均得到支持
严某,51岁,家住鼓楼区。2002年2月被**鼎祥实业有限公司聘为工程部经理,月薪2000元。当年4月30日,他在外出洽谈业务的途中被一辆汽车严重撞伤。据交管部门介绍,责任方负全责。去年10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某在工作中受伤。今年3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严某为6人。但由于事发后肇事者逃逸,他的医疗费一直没有着落,单位也停止支付他的部分工资。不久前,严某将**公司起诉至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判决**公司报销医疗费用5万余元,并于2002年5月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支付津贴,**公司辩称,公司与严先生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工伤鉴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闫某受伤后,公司已将其工资支付至2002年12月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2002年4月30日,闫某与委托人约定在小岭尾见面,商讨材料配比问题。当天下午3点多,他和工地负责人王某骑摩托车。当他到达光华路时,与一辆安徽面包车相撞。闫某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因工负伤,闫某已支付医疗护理费共计5.2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闫某系因工负伤,应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因**公司未为闫某缴纳工伤保险,闫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直接支付;闫某工伤治疗费用,应向公司报销;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还应每月向严某支付工伤津贴;严某伤残等级评定后,**公司按第六级伤残等级一次性发放严某伤残津贴,每月按其工资的60%发放伤残津贴。残障补助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调解不成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日前,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定**公司报销闫某工伤治疗费52000余元,一次性支付其伤残津贴9870元,补发其工伤津贴6565元。同时,今年4月和5月,严某共发放了1080元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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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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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3人伤害属于工伤和民事的双重赔偿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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