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那么,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主体是谁?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呢?关于以上问题,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目前,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把矛头直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们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分散性、广泛性和隐蔽性导致单个传播侵权作品的用户难以确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提供服务本身实现某种经营目的,获取间接经济利益;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诚信经营、合
理注意的义务;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比单个用户更具有经济实力,更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最终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应该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于一个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赔偿责任的确定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人?
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划分,是以侵权人的行为方式及其在侵权中的作用为标准的。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直接擅自行使版权人及相关权利
人的专有权利的不法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参与了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环节,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间接侵权行
为又可细分为辅助侵权行为和替代侵权行为。辅助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明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一、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主
观上有过错;二、行为人以怂恿、唆使的方式,或提供物品、场地等帮助实施侵权。关于辅助侵权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反映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中;至于替代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但在理论界已得
到广泛肯定,对于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替代侵权行为源于雇主雇员代理原则,依据该原则雇主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
人之间不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且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对该行为具有监控权利与能力,且从该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其行为构成替代侵权行
为,其构成要件有:一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监控权利与能力;二是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划分,其实际意义在于区别适
用不同的赔偿责任原则:前者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直接侵权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间接侵权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承担停止侵害等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在一个
具体的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准确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定位就做出简单的判断,比如你是
一个内容服务提供者(ICP),还是一个接人服务提供者(ISP)。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在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网站侵权一案
中,用户进入该网站主页,通过直接点击“mp3”即可进入相应的分页,然后选择歌曲进行mp3视听,有播放,有停止,同时可以实现免费下载,所有这些行为
都是在该网站上直接完成的,因此,作为歌曲的权利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该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搜索和链接的范围,已经是一个内容提供者,应该承担直
接侵权的赔偿责任。
为了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颁布的《信息网
络传播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人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
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
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作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
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
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应该说,上述规定有效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
: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哪些行为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6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著作权一般赔偿多少
217人看过
-
著作权网络侵权现状
316人看过
-
著作权网络侵权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245人看过
-
网络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是谁
282人看过
-
自媒体人侵害网络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
305人看过
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更多>
-
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是谁侵犯网络著作权具体指什么内容?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2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会因侵犯网络著作权被告上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整个网络是否健康发展起决定性因素,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标准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这类人群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控制者,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网络发布的信息而其他人是无法改变其网络信息的,可想而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不可小看的,他们就是此网络信息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30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网络媒体行为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1.你的理解不是非常准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管辖有两种管辖原则: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有可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具体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被告住所地很容易确定,但侵权行为地则不太容易确定。对这个问题,目前海淀法院的观点和一些法院工作会议纪要的观点认为一般应当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为管辖依据,一般不能以访问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因为那会导致管辖过
-
网络著作权是什么,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含义,网络著作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6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