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一家园林绿化公司,不仅有花卉的种植,还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请问我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规定对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应就不同优惠政策的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预缴期间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汇算清缴期间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n(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n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n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n3.中药材的种植;\n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n5.牲畜、家禽的饲养;\n6.林产品的采集;\n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n8.远洋捕捞。\n(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n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n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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