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审计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在招标委托书中由双方约定,既可以由委托方承担,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承担,还可以由中标人承担。审计单位与业主一般是按结算造价的比例支付审计费用,这个系数根据项目不同系数也不同,可以是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另外超出审核造价后百分之五部分按百分之五的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不管哪一级的审计局设计,都不准收取审计费,而事务所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谁出,按甲、乙双方协商,如果没有协商,那就是谁主张,谁负责费用。如果工程结算审计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话,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果工程结算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话,不需要支付审计费。由合同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现在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了全过程的跟踪造价咨询,建设单位理应按照约定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主体应该是建设单位。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想把欠付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咨询费债务转给施工单位,必须要获得债权人也就是造价咨询单位的同意,这是民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要求。
二、工程审计结算时间多长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审计的范围是什么
工程审计的范围为:
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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