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在医院检查治疗时,患者和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严重疾病被漏诊,因错过最佳治疗期而恶化,即使医院漏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可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今年1月,山东聊城农民刘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步行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头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交警鉴定,认定肇事者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随后,陈某到当地A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2万元,并协议就此结案,刘某不再支付陈某其他任何赔偿要求。不料8月中旬,陈某因肩部疼痛再次入住A医院,经检查发现该次发病属于第一次住院诊治时的漏诊项目。陈某便向肇事者刘某交涉,要求再次支付医药费,而陈某以协议为由拒绝陈某要求。陈某遂将A医院与刘某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A医院的漏诊行为造成患者陈某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刘某与陈某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不能因当时签署协议就不再对损害进行赔偿,遂判决双方各承担责任为30%与70%。
【律师分析】
临床中误诊漏诊时常发生,由于医学充满探索性,许多疾病认识尚不彻底;且疾病发展处于变化状态,某一阶段疾病表现症状也不同,对疾病的诊断需要时间,医务人员也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表现逐步调整诊疗方案。但是否医生只要存在漏诊(或误诊),就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过错与否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责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当时局部无红肿,X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并未错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如上述所述骨裂),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有过错也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
医院漏诊造成患者损害,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本案例中,由于医方的漏诊造成了患者损害的继续扩大,医院应当承担漏诊造成继续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部分损失。而对于因车祸造成的残疾等损害,则仍将由肇事方承担。但如果医院只是简单的漏诊,并未对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即治疗没有受影响、损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医院只需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即可。
遗漏项目可在协议中加入补充条款
本案例中赔偿的关键在于,患者陈某与肇事者事先签署了不再赔偿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本案例在签署协议后发现存在遗漏问题,可作为补充协议款项。并不能因签署过协议即意味着一定无关,对于没有涉及的问题,双方可制定相应的补充条款。
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类似本案例的情况在医院经常会遇到,尤其是骨外科和急诊科,很难审核责任就在医院。笔者最近就受理过这样的案例,患者车祸后影像学检查无法判断为骨折,但随后诊断又发现存在骨折,患者追诉医院漏诊责任。这种对患者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是否一定由医院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
一、医院治疗不当延误病情的责任有吗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2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毀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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