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每年审批一次,并办理减免税手续,期限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施〈区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财税发〔2010〕226号)有关规定办理实施。二是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定。三是国家鼓励扶持产业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的鼓励类别执行。4社会公益是指下列非营利项目。(一)救灾、扶贫、助残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其他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5)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的年销售(收入)利润率连续两年低于-20%。6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年度为纳税人的亏损年度。7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困难审批台账。审批文件在地税局网站公示,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汇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统计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统计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使用税减免困难明细表。(详见附表)
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汇总表、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统计表、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明细表与年度“十税一费”汇总表一并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总结的具体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族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自治区(试行)(川地发〔2010〕22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特此宣布。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区城镇用地不征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矿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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