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除斥期间多久会被解除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民法典》及其它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民法典》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依靠当事人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这种规定虽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在法律层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一规定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补充,即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须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在一年内解除,超过一年解除权即告消灭。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是指一方发生根本违约行为之时。这主要认为,催告并非行使解除权的必要前置程序,只要相对方发生了根本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己经满足,一年之内不行使解除权即为失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这种观点认为,解除权要的生就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否则,就不能说解除权已经产生。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自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期间届满之时成立,故“解除权发生之日”也为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过了能否要求对方依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除斥期过了后,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编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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