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测评或者业绩考核,对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第4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末位淘汰”一说,也没有相关类似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的。
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将理由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了。其实,这也是错误的。考核处于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因为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完成了工作,但仍会有人排在末位;同样,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完成工作,也会有人排在第一。所以,绝不可在这两者之间划上等号。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名,直接解除与末位员工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为此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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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末位淘汰制是哪一种规则?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12最终的淘汰制度不适用劳动法,也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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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末位淘汰制究竟是否违反劳动法?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30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的“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这并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正确分析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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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那个是末位淘汰制员工辞职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0最终淘汰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最终淘汰或竞争的形式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