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留置权随之消灭。而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也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才能优先清偿。
关于留置权是否可以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留置权的从属性上看,留置权不应当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如果主债务当事人未对债权转移有特殊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时,应当允许债权人一并转让留置权。
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担保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时,不影响留置权效力。留置担保债权因超过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主债权仍然存在,留置权并没有消灭。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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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属于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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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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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的从属性,及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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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从属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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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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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权的法律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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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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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主债权与留置权的从属性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4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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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留置权具有的属性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2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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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所讲的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1、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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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从属性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处分上的从属性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需役地上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转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转让。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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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 有什么特性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对于您的疑问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的解答是这样的: 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