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分享拆迁补偿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45:45 391 人看过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公房系列之一: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张黔林律师

我站在办理的案件和接待的咨询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关公房的,而公房的问题又比较复杂,比如公房的承租权问题,公房的买卖问题,公房的拆迁问题,等等。现我结合上海高院及房地局的相关规定对公房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希对网友有所帮助。

一、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

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那么,哪些人有权分割哪些人无权分割呢?根据上海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1、同住人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户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由此可见,上海高院所定义的同住人与上海市房地局对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是不一致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以下四类人也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3、哪些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与(1)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二、公房内的未成年人问题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因为读书等原因,未成年人不与父母住在一起,而是居住在亲戚处,如果这种居住是帮助性质,所谓的帮助性质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居住的,那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如果不是基于帮助性质,比如未成年人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而爷爷奶奶死亡后,叔叔成为承租人后也并未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则可以理解为不是基于帮助性质。当然如果双方有过约定,则按约定来处理。

三、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承租人(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可以酌情多分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这与同住人的权利是相区别的,同住人如果已在本市其他公房中取得过拆迁补偿款,则不能再次取得,而承租人只要同时是两处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则可在每一处都取得拆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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