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劳动监察能否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6:43:33 245 人看过

当人身遭到认为侵害的时候,工作人士因此而耽误工作,所收到的损失可以申请误工费赔偿,然而实际上要如何申请误工费呢,误工费劳动监察能否受理呢?答案是否定的!误工费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它是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并不在劳动监察的管理范围之内。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首先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如果有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误工费适用人身侵权等法律,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范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并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之内。

一、劳动监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监察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上述内容可见,误工费劳动监察能否受理,显而易见是不能的。但是权利受到侵害难道就此算了嘛?当然不是,误工费不在劳动监察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这项权利的救济,法院是一切权利救济最后的保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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