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1 02:28:20 77 人看过

一、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

在企业面临破产时,第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特定合同的处理方式:

1.若合同在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则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该合同;

2.管理人需在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其决定,否则默认为合同解除;

3.若选择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但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担保;

4.在管理人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合同同样会被认为是解除的。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并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二、破产前合同处理原则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律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指导:

1.这些合同被不同法域称呼为有效合同、未履行的双务合同或待履行合同,要求合同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并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2.管理人在处理这类合同时,应遵循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同时保障交易对方的权益。

这不仅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对方当事人在不确定性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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