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反倾销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55:50 134 人看过

构成反倾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根据WTO世贸组织规则,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早在16—17世纪,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战的手段就已经出现,被倾销国为抑止倾销行为,消除倾销损害,纷纷寻找反倾销的有效措施,制定反倾销法律。1904年加拿大最早出台了《反倾销法》。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下,WTO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过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的空间已经日益缩小,而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等诸多特点,因此为许多国家视作贸易保护的得力措施而屡屡使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直接化,加上全球经济不景气,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盛,反倾销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说,反倾销手段已被一些企业依托国家行政权利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锏,滥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泛滥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严峻的现实表明,应对反倾销指控要积极发挥国家立法、政府外交、行业指导、企业自律和应诉、甚至社会中介部门积极作用,努力提高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

一是要充分体现国内反倾销立法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制衡作用。反倾销是对倾销行为的限制和对倾销损害的补偿,是通过国内立法对进口商品生产企业或行业施行法律上的约束,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对相对国的反倾销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因此,加强反倾销立法已成为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共识,目前已经有146个成员都出台了反倾销法律。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国的倾销和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例如,欧盟对我国彩电出口连续3次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每次执行期5年,使我国的彩电向欧盟出口受到重创。而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为配合这三个条例的实施,外经贸部又相继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中国进出口公平贸易领域的三级法律体系,有力地牵制了一些国外企业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行为。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保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在反倾销领域的协调和市场调控职能。首先,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引导、监督与调控。指导企业以出口效益、利润、价格为目标,而不仅仅是追求创汇额,禁止企业低价倾销,加强对出口产品的管理与控制,鼓励企业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尽力争取规定弹性价格条款,以便及时灵活的调整价格。同时,政府可以给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的生产与出口予以鼓励性优惠政策,以调整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争取在国际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其次,通过组织双边谈判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在WTO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的部分条款。其三,提高产品质量,以促进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出口商品遇到反倾销投诉时,由于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就可以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其四,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出口企业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其五,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歧视待遇。尽管人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人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其六,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以企业和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贸易摩擦的新机制,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规范出口秩序,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其七要在政府指导下,运用国际惯例,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国外倾销指控的组织、协调和咨询作用。建立社会综合应对机制和评价机制,也可以建立专门的反倾销方面的机构,筹集资金,聘请律师及其他方面的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反倾销案件应诉。行业协会通过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指导企业了解国内外市场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产销政策。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企业沟通渠道,加强与政府方面协调,发挥组织、协调和咨询作用,努力培育一支懂国际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反倾销应诉队伍。行业协会还可以增进国际间交往,寻求不同国家间的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消除认识上的误解和差异,化解进口国生产企业的不安和敌视。

四是加强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全面树立抵御反倾销风险意识。首先,出口企业要遵守国际法的商品销售准则不搞倾销行为,因为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好不容易打开的市场就会全盘丢失,那将是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损失。因此,国内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使业内企业能够在规范竞争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出口企业要坚持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发展大、强、优目标。出口重点企业还应当培养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家贸易以及反倾销方面的专门人才,使本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企业要建立倾销预警机制。一个成熟企业,进到一个国际市场之前,应当对竞争对手情况、对出口国的市场状况做深入了解,积极搜集市场信息。进入一个国际市场后,研究本国、销售国及替代国该商品的价格体系,发现本企业商品有可能被控倾销,要主动找出防护措施。其三,出口企业对发生的反倾销案件应当积极应诉,组成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高效的应诉班子参与反倾销应诉。反倾销案件应当依法应诉、据理抗辩、严密组织。在外方实地核查中,准备替代国价格资料等,要坚持平时注意积累,用时准备充分。此外,在反倾销诉讼中,注意寻找与进口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共同点,谋求与进口商或行业组织进行合作。在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成立时,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出口企业,进口国的相关企业同样会遭受损失,因此便可以说服外国企业与我方合作,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或取得有利于我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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