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政部门可以登记收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04:10 140 人看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也就是说,第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第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收养登记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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