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01:40:19 292 人看过

该规则共11条。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1-2条),对“担保统一规则”的范围和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信用范围,规则强调:“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保证书、保函、赔偿担保书、担保书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不论其名称和说明如何,只要声明是依据国际商会的URCG325开立。”关于定义部分,主要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作了明确定义。第二部分(3-9条),是关于对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的责任,受益人提出索款请求的期限、保函的有效期及退还、对基础合同与保函的修改、索款请求的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据的提供等规定。第三部分(10-11条),主要规定了信用担保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履约保函担保金额是多少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到15%,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函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

2、银行进行调查、审查;

3、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

4、开立履约保函。

二、划分工程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不论是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还是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均不允许与业主有任何私下约定。

(3)为了约束分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

(4)没有征得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出去。但分包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属于提供劳务和按合同规定打分标准采购材料的分包行为,可以不经过承包商批准。

2.保护分包商合法权益的规定

(1)任何不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事件导致竣工期限延长、施工成本的增加和修复缺陷的费用,均应由承包商给予补偿。

(2)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非分包商责任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害赔偿,保障程度应与业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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