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先后非法买卖小口径枪弹47万余发的被告人王云生、王志新、树国宝、王绍武、杨忠林、和永清、马东平、杨学林、知评、恩主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云生、王志新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树国宝等八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杨忠林经人介绍到勐腊县找到当时在某武警边防部队服兵役的副教导员王志新,通过王志新与被告人王云生见面,并一起吃饭,期间,杨忠林谈及欲做小口径子弹生意,王云生叫杨直接与王志新联系。随后,杨忠林以每发1.40元人民币从王志新处购得小口径子弹3000发带回宁蒗县,除自己用了一部分外,其余均高价卖与当地人。
此后,从2006年初至案发,通过被告人王志新的接洽,根据杨忠林、树国宝、王绍武所需小口径枪弹的数量及汇款数额,被告王云生利用做边贸生意的便利条件找境外商人联系,多次从老挝购进越南生产的可配用中国5.6毫米小口径枪的猎枪子弹47万多发,用王云生要来的橡胶厂纺织袋乔装后,出钱请专门运胶到昆明的王国华运送至昆明,交被告人树国宝、王绍武运走。其中,被告人杨忠林先后购买小口径子弹18.3万发,通过被告人马东平、和永清分别高价出售5万发和3万发;被告人树国宝、王绍武先后购买29.5万发,高价销售他人。被告人王云生、王志新、树国宝、王绍武、杨忠林、马东平、和永清均从中获利。
2006年9月22日,被告人杨忠林通过被告人和永清联系好买子弹的被告人知评和恩主后,将藏在家中的10万发子弹提出4万发,邀约曾托其帮忙购买枪弹,并帮其汇款的被告人杨学林驾车前往丽江交易,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杨忠林的交待和指认,公安人员抓获和永清;根据和永清的交待,抓获被告人知评、恩主,并当场缴获用于购买子弹的现金及车辆。同时,根据杨忠林的交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提取小口径子弹6万发、制式猎枪弹38发、五·六式步枪弹9发、五·四式手枪弹1发。案发后,被告人王绍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生、王志新、树国宝、杨忠林、王绍武、和永清、马东平、杨学林、知评、恩主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弹药而进行非法买卖,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非法买卖弹药的数量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云生积极从境外购进小口径子弹,被告人王志新积极联系买主,二人经手的小口径子弹达47万多发,被告人树国宝、杨忠林、王绍武、和永清多次购到小口径子弹后又多次销售营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云生认罪态度极差,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志新能坦白交待有关罪行,并在归案后有检举他人抢劫犯罪的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依法从轻惩处;被告人马东平、杨学林、知评、恩主虽然参与买卖的弹药数量巨大,但在全案的买卖环节中仅处于从属地位,买卖次数较前六名被告人要少,系本案的从犯;被告人杨忠林、和永清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忠林还检举了同案被告人王志新和盗窃玉龙县公安局枪支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家中还有6万发小口径子弹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绍武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因此,对被告人杨忠林、和永清、王绍武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忠林、和永清、杨学林、知评、恩主在买卖4万发小口径子弹的过程中,因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及时抓获被告人杨忠林、杨学林,并查获小口径子弹,在控制之下抓获被告人和永清、知评、恩主,对此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依法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云生等表示对判决不服,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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