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权力和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3:29 164 人看过

土地征收权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哪个国家机关拥有土地征收的决定权,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土地征收权。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土地征用权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法律规定的征地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的一般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例如,根据《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地主体是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通过的《应急法》对征地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土地征收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这一新规定,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享有土地征用权。这种规定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实际需要,值得肯定。这是因为征地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征地只是暂时中止了私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永久消灭私有土地使用权,更谈不上改变土地所有权。因此,征地权可以下放给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然而,根据不同的迫切需要程度,划分土地征收主体的权限是值得商榷的。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戒严法》第十七条只是根据紧急需要的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征地主体。我们认为,土地征用关系到应急救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将土地征用权赋予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然而,征地毕竟是对私人土地权利的“剥夺”,应该非常谨慎。除了根据不同的紧急程度确定不同的征地主体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征地面积和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不同层次的征地主体。这是因为征地面积的不同,关系到被“剥夺”土地权利的人数的不同。征收更大面积的土地,自然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应该由上级主体享有。同时,耕地要比非耕地得到更严格的保护,征地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一差别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可以规定一次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行使征收权;35公顷至1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乡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此外,对耕地征用的特殊限制可以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享有耕地征用权。在紧急情况下,征地程序有其特殊性。遗憾的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土地征用的具体程序。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土地征用的程序设计应该简单快捷,但应该完整。包括:(1)征地决策。土地征用主体对危险和灾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征用土地。(2)告知被征地人。由于征地是一项紧急措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土地经营者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应通知土地经营者,以便土地经营者了解原因,做好必要的搬迁准备。(3)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给予临时补偿。虽然土地征用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但土地权利是关系到相对人生产生活的重要财产权利。土地征用应当提前进行临时补偿,以方便相对人的生产生活。(4)土地征用的终止。紧急情况消除后,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继续征地的,应当取消征地。(5)征地终止后的正式补偿。在消除征地原因和条件后,征地主体应及时评估损失。在此基础上,土地征收主体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相对人正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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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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