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个人合伙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符合其他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这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个人合伙登记,应当视为国家特定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之间经济组织形式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确认个人合伙的成立。二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在个别合伙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合作的条件下,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有口头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他们有合伙关系。第二种含义对个人合伙的成立更为宽松,但也对本案中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合伙往往是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是书面合伙协议,按照协议行事。但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声称拥有合伙企业,并要求分配合伙企业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认存在合伙企业。为证明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两个以上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成为决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关键。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在其他合伙条件的基础上规定“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为:一是两个证人应当与合伙企业没有利害关系,即:,证人不应与一方有亲属或朋友,也可以参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第二,非利害关系人应是参与和见证合伙企业谈判过程,了解合伙企业具体内容的人,并对合伙协议的形成有清晰的认识。此外,非利害关系人不仅从某一合伙人或其他第三方听说过合伙关系。第一点容易把握,第二点却很难把握,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被忽视。
为了证明合伙关系,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往往会提供许多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的大小。例如,无利害关系人在作证过程中,没有参与和见证合伙企业的谈判过程、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等,只说明一方或其他人听说过合伙企业,或者推测有合伙企业,那么他们就不能达到证明双方都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也就是说,不能认定他们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
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个人合伙的认定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个人合伙的设立一经认定,是指主张设立个人合伙的当事人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享有处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和清算、分配合伙财产的权利,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别合伙的认定应当谨慎。既要保护个人合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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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没有清算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向合伙企业撤资,撤资如何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