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可以参考各省的具体规定,不同省份的规定内容一般会有所差异。
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四、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五、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八、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九、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仅限于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非农业人口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宅基地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补充,原则上由所占耕地的乡(镇)完成,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让新建的房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农村村民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法调整宅基地的,应当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八、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办法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推动我国土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出台了多项新的土地政策。以上是有关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沿用此份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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