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由谁批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9:03:31 166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何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下列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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