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03 20:32:54 267 人看过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案例

2009年2月,陈某入职杭州某箱包公司。2012年3月,在其下班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陈某起诉机动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就相关损失要求赔偿。因陈某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也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陈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公司需支付陈某剩余未获赔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此,除上述五项费用为补差额外,工伤员工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获赔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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