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股权是不能够转让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及预设了流质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未登记质权是没有设立的,所以债权也就没有担保。
一、股权出质如何进行转让
从《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a、PT、ST类上市公司;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是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算。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一般包括: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签定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未预设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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