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妇产科的医疗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20:11:14 241 人看过

一、妇产科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有哪些?

医疗实践中,妇产科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有以下主要方面:

1、疑难重症,诊断不明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如宫颈癌、卵巢癌。

2、急、危症,诊断不明死亡,如宫外孕破裂、卵巢囊肿坏死破裂、围手术期高血压综合征等。

3、急、危、重症抢救过程中死亡,如各种原因的产科大出血、羊水栓塞、子痫。

4、漏诊合并内科疾病,在待产、分娩过程中,产褥期内科病恶化或死亡。

5、计划生育手术操作造成并发症或意外。

6、助产过程发生并发证或意外。

7、妇产科手术并发症或意外。

8、妇产科药物对妇女、胎儿的毒副作用。

9、妇产科诊疗措施影响患者生育、性生活。

10、胎儿产伤、新生儿疾病或意外。

11、妇产科诊疗措施对妇女的心理、精神影响。

12、暴露妇女隐私。

二、妇产科发生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妇产科发生下列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凡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推诿拒受危重患者,孕产妇,导致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犯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或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生,发生不良后果的。

4、对产妇不按规定严密产后观察,过早把产妇移送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大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5、在手术、接生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操作粗暴,造成患者、产妇器官严重损伤、新生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的。

7、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患者、产妇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的。

8、使用宫缩剂指征不当或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造成母婴死亡、残疾的。

9、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导致诊断可治疗错误给患者、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10、对未婚女性擅作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

11、妇产科手术中不负责任,错摘子宫或卵巢,导致妇女内分泌功能、生育功能丧失的。

12、出现差错事故不及时报告、补救,发生严重后果的。

13、病情复杂,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或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院而发生判断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4、为抢救孕产妇,挽救母婴生命,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由于动作幅度过大造成软产道、血管及有关脏器损伤导致不良后果的。

15、在分娩助产中,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引起子宫破裂、亲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的。

16、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患者襄误摘或误治,给患者造成精神损害的。

17、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刮宫或绝育手术中推选失误,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它脏器受损的。

18、由于医学知识不全面,婚前检查出现误诊,给被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妇产科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医疗实践中,妇产科发生的下列不良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如胎盘早期剥离、自发性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需紧急抢救的患者,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发生死亡或有不良后果的。

2、在助产中观察仔细认真,但因患者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发炎、水肿、肿瘤等);因急于抢救患儿或难产发生会阴三度裂伤,常规修补后,无不良后果属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或患者有恶性葡萄胎、绒癌、子宫体腺瘤癌等患者,其子宫上原有病灶增加穿孔机会,己按损伤规程刮宫仍穿孔属并发症。

4、正常分娩、剖宫手术、盆腔内手术引起髂血管或下肢血栓形成或栓塞属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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