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4:57 397 人看过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天津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天津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户口后,按照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天津有关规定,需要在天津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天津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天津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天津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天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天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天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天津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天津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天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天津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天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天津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天津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天津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天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天津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天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天津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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