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赔偿是因为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单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对公民的一种补偿。
国家赔偿有很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有财产归还和金钱赔偿等形式,一般情况下都是金钱赔付的形式,如果对赔付标准有有意见可以进行起诉。
-
云南省云南省边境管理规定
89人看过
-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497人看过
-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188人看过
-
2023云南省陪产假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341人看过
-
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
205人看过
-
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失效]
36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寿星镇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5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
-
云南省户口管理规定都有什么样的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3对于云南省户口管理规定其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
云南省广南县国家规定多久产假一次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4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
云南省寻甸县国家规定产假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
-
云南对违反国家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云南省对于违反国家和云南省计生政策的处罚规定,具体政策法规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双方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