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2:03:19 92 人看过

经司法部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这对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实施这一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广大律师认真执行两“办法”。要积极帮助律师协会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两“办法”的顺利实施。

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通(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经研究,特就这些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应当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因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责任赔偿的准备金。

(二当地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计提;当地没有规定提取比例的,可比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计提。

(三确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谁占有职业风险基金,谁承担脱钩改制前的职业赔偿责任。整所转制的,应由新所占有职业风险基金。

律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必须就律师事务所职业赔偿风险责任及债务承担的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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