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12:24 256 人看过

首先,医疗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次,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于医疗事故等级低、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医疗事故等级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关于医疗事故情节,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两类:

1、情节轻微,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虽有过失但不严重,或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分三种情形: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3)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情节严重,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二)医疗机构依法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医院等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8)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9)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10)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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