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网络著作权保护需公民树立诚信守法意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2:11 161 人看过

1、如何遏制使用P2P软件下载侵权行为?

◆法律发挥强大震慑作用之外,还需公民树立诚信守法意识

人民网:数字时代,如何遏制网络非法下载行为?为什么美国网民愿意花99美分下载一首歌,而中国网民却不愿意花1元人民币下载歌曲?能否通过相关案例来解释这一现象?

专家:可以列举美国与中国香港两个著名的著作权诉讼案例,说明严厉的法律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美国——因非法下载24首歌曲托马斯巨额赔偿案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通过技术手段追踪使用点对点(P2P)软件分享会员歌曲的个人,在确认之后会向对方发律师函,列出被未经许可分享的作品,要求赔偿。据统计,已经有2万多美国人收到过这样的律师函,其中绝大部分人都会按照规定赔付,且平均每人赔偿金额在3000美元~8000美元之间。但明尼苏达州的托马斯却坚决不赔,结果法院判令她向6家唱片公司支付总计为192万美元的赔偿金!

如此庞大的赔偿数额是由美国的赔偿机制而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共有两种赔偿机制可以选择:第一种为实际损失和利润赔偿,这个规定跟中国的《著作权法》非常像。权利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让侵权人赔偿自己全部损失加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但选择这种方法的权利人非常少,因为举证困难;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二种——法定赔偿。美国法律规定,每部作品赔偿750元美~3万美元,不用权利人证明自己的损失。如果侵权人完全无过错,即为无辜侵权,赔偿额可以降到一部作品200美元;如果是恶意侵权,赔偿额最高可提至每部15万美元。

在美国,对于托马斯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很大争议,很多人同情托马斯,认为此案的赔偿额过重。但美国版权法中的赔偿机制确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使民众不敢肆意使用P2P软件下载盗版歌曲。

香港——陈乃明BT刑事犯罪案香港人陈乃明把三部电影做成BT种子文件供其他用户下载,被判构成刑事犯罪,监禁3个月,这就是轰动世界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这个案子判决后,香港点对点(P2P)下载盗版电影率下降了70%。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威慑力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的侵权赔偿金额过低,惩罚过轻,对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作用有限。

此外,解决网络非法下载问题的关键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仅仅依靠严厉的法律进行震慑是不够的,还应倡导社会公众树立守法诚信的意识。举个例子,我国法律规定,贩卖一定数量的毒品就会判死刑,但现实中依然会有人铤而走险。为什么,就因为贩毒活动有巨大的利润。完全从法律上讲,加重处罚力度对侵权盗版会起到震慑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刑事犯罪处罚中是最重的,但依然没有解决侵权盗版泛滥问题,原因何在?法律是靠人遵守的,法律定得再好,如果对个人没有约束力,依然是起不到明显效果的。保护版权,关键还在于个人自我约束,每个公民应自觉树立尊重版权、守法诚信意识。

2、法律规定的“立即删除”如何理解?

◆如果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删除也只是停止侵权

人民网:请问“及时删除”是什么概念?如果有网友提出文章侵权要求删除,而按照网站删除稿件的流程运作可能一两天后才能删除,在时间段上有没有一个具体规定?

专家:首先要界定人民网的身份究竟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如果是ICP,那么人民网就已经侵权了,删除也只是停止侵权;如果是ISP,人民网只提供平台,无法确定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则不能就此认定人民网侵权。按照规定需“立即删除”,“立即”指多长时间,需要执法部门自行理解,可能理解为24小时,也可能理解为12小时,但如果理解为一周,就不叫“立即”了,“及时删除”可理解为3天以内、7天以内。“立即”就是当下。

3、网媒可以任意转载纸媒报道吗?

《中国文化报》:现在纸媒刊发的各种报道,经常被网络任意转载,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专家:分两种情况:如果报刊刊发的报道内容基本属于新闻事实消息,即说明一个事实,修辞非常少,可被归入时事新闻,依据《著作权法》他人转载行为不构成侵犯作品著作权,但如果转载时没有注明署名和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构成作品的微博或者深度报道、言论的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的权利限制:“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被称为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自2006年之后,网络转载不再适用法定许可,即如果一家网站想转载其他媒体构成作品的文章,一定要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法定许可转载只适用于报刊,不再适用于网络。

有一个误区希望引起媒体的重视——报纸、杂志社经常刊发直接声明:“不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报本刊内容”,这种声明其实是无效的,因为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例如,《南方周末》去年曾刊登了一个声明,标题是《复制不是创造》,声明称:“未经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侵犯媒体权利……目前本报未授权任何纸质媒体转载本报文章。”实际上,其他媒体未经许可转载是合法的,除非《南方周末》作者刊登时注明不能转载,即使接到举报,《南方周末》也是打不赢官司的,这样的维权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当然,如果作者已授权报刊的声明,令其作为代理,所做的声明是有效的。

4、网媒间连环转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转载其他网络媒体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侵权行为

新华网:假如我们采用了来自新浪网的稿件,腾讯网或者别的网站可能会将这篇稿件转载,署名新华网。如果新浪网追责,新华网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此外,新华网从已授权网站转载图片,而这些图片最初来源网站并没有给新华网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诉讼,新华网可以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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