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1、公职人员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如下:
(1)如果是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2)无证驾驶,由公安局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如果是被认定是无证驾驶加事故全责,不但要被罚款,还要赔偿给对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一、无证驾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没有驾照,驾驶人是在没有驾照的条件下进行驾驶机动车,视为无证驾驶;
2、行车未携带驾照,驾驶员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视为无证驾驶;
3、驾驶的车型不属于驾照的准驾车型,驾驶员所获得的机动车驾照与他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不匹配,视为无证驾驶。
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
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对于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是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要基于实际的行贿事实和行贿数额大小来进行界定处罚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不过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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