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益债务指的是怎样的
共益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二、共益债务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谁
共益债务的主、客体分别如下:
1.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是破产管理公司;
2.共益债务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财产。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普通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普通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如下:
1.产生时间:普通债权通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而共益债务则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2.范围:普通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等。而共益债务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3.清偿顺序:在清偿顺序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通常在共益债务之后,而共益债务则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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