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10:31:53 449 人看过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一、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3、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轻处罚。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从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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