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一、订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责任将如何承担
对于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运输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
首先,应看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若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运输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其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了需要运输,需要看是否约定由指定承运人承运,若由指定承运人承运期间发生货物损失的,则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最后,若没有约定指定承运人承担,则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就已转移给买方了。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收货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三、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有: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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