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绍愿、杨锡纯犯盗窃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07 26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绍愿,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怀化市火车南站冻肉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铁坡镇江坪村羊合坝村民小组。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锡纯,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洪江市群峰乡芙蓉村花形组。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洪检刑诉(200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基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叶群担任庭审记录,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瞿某将一辆银灰色钱江125T-31型女式两轮摩托车锁好后停放在洪黔公路鸬鹚路段处。12时许,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路经此处,丁跟杨说看能否用钥匙套开车子,接着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启动了摩托车。此时,杨在旁观望,在发现摩托车后轮也被锁住后,杨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套开了后轮锁。随后,由丁驾驶摩托车搭乘着杨,往怀化方向逃跑,在怀黔公路中方县路段一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摩托车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绍愿系主犯,被告人杨锡纯系从犯,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绍愿对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锡纯对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1、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瞿某陈述在卷,证明被害人瞿某2008年6月份购买的钱江125T-31型银灰色女式摩托车,于2008年10月17日在洪黔公路鸬鹚路段被人窃走,及车辆被盗后被害人即时报案的事实;

2、有抓获经过在卷,证明洪江区公安局民警会同怀化市特警支队民警一起,在中方县一加油站旁将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抓获的事实;

3、有被告人杨锡纯、丁绍愿供述与辩解,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明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在洪黔公路鸬鹚路段,共同盗窃了1台钱江125T型银灰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并在逃离的路上被抓获的事实;

4、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在卷,证明被盗125T-31型钱江摩托车、作案工具钥匙两串被提取,以及被盗摩托车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作案所用两串钥匙移送检察机关的事实;

5、有物证及物证照片,证明作案所用的钥匙及所盗的摩托车外形;

6、有鉴定材料在卷,证明被盗钱江125T-31型女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及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结论已书面通知二被告人的事实;

7、有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在卷,证明二被告人作案现场的概貌;

8、有户籍证明在卷,证明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绍愿、杨锡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临时起意,达成了行窃共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丁绍愿主动提议,并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套开被盗摩托车电门启动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其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其按共同盗窃的涉案金额人民币5200元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三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杨锡纯响应被告人丁绍愿的盗窃提议,并用自己的钥匙套开摩托车后轮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其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锡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丁绍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锡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绍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7日至2010年4月16日止;被告人丁绍愿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罚金)

二、被告人杨锡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锡纯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罚金)

三、作案工具不锈钢钥匙一片,及已断电门启动钥匙一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基林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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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5
      盗窃罪量刑标准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38号)第一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 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会怎么判刑?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4
      1、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